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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多样化:涉及电子商务等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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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9 1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历年发生的这些案子无疑也给国内的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于案件暴露出的诸如“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虚假广告发布者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也一一作出了回应。

  对于如何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庭长裴显鼎认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鼓励、支持合法融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裴显鼎说,《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这个和1996年非法集资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改成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突出它的违法性。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罪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裴显鼎还认为,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在那条后面加了一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几乎无孔不入。王少南认为,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这些手法,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那么应当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呢?(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即将出炉

  据了解,目前网络传销借用的名号主要有:网上购物”、“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等,目前,据工商查处、网友反馈与媒 体曝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正调查获悉的涉嫌网络传销的企业组织有:“世联发商贸网”、“蝴蝶夫人”、“安格电子”、“富迪健康科技”、“月朗科技”、 “世界通”、“杭州安购科技有限公司(安贝特商场)”、“本溪中绿”、“新智培训网新智网新加坡新智国际”、“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金 亿盟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金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英国TVI旅游快车”、“E网商务”、“广东康力医药”、“成都麦酷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麦罗国际”(香港MESUN(麦森)电子商务公司)、“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林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简 称林枫公司)”、“美国全球教育网”、“亚洲生活网”、“MDG体验中心”、飞鹰国际、百万买家、环北文化、来吧团购网、天美仕、梦园国际会所、香港美亚 国际、E网商务、三盟创业公司、梦幻庄园、创想网络、流动的财富(Q8)、全国兴村富民互助社、瑞典E时代、银河国际等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联合中国社科院、中国反传销协会推出《2010中国网络传销不完全调查》,希望能够认清网络传销真相。
沙发
发表于 2011-2-9 15:27 | 只看该作者
不会是做担保的吧 高风险和利润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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