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山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查看: 97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学生毕业了 助学贷款未还纠纷上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2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崇安法院受理了多起银行起诉大学生(已毕业离校)助学贷款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大幅上升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该类案件的特点:

  1、被告大学生均已毕业离校,应诉材料送达难。由于被告大多为异地人口,毕业后有些已回老家,有些去了其他城市工作,还有的虽然留在无锡,但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借款合同中登记的地址大多为被告的原始户籍地,目前很多地址已经改变,电话号码也不存在,导致送达困难。

  2、借款合同均已到期。被告多为04-06年度毕业大学生,借款大多于03年开始,于06年就已到期,至原告起诉已有四年之久。

  3、诉讼标的较小。由于该类案件被告借款时均为学生身份,且多为贫困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资格,所以贷款标的不大,一般为6000元,但这笔款项足以维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

  4、借款合同无担保、抵押。考虑到该类案件借款人群较为特殊,银行在提供借款时,仅要求借款人出具原户籍地村委会及其父母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中仅约定在借款人借款逾期时,承诺人仅负责“协助清偿”义务,而并非承担保证责任,同时,银行也未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抵押。

  5、送达到的案件均妥善审结。收到法院应诉材料的被告,一般都能积极主动与原告联系,双方协商一次性还清或分期还款,有的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表示今后一旦有能力便会偿还贷款。

  6、部分被告目前仍无还款能力。应诉材料送达后,收到被告及其家属提供的答辩意见,称目前无还款能力。有的被告虽已踏上社会,但工作不稳定,经济条件未有改善;有的被告家中父母病故,自己又身患重病,均无力还贷。

  二、成因

  1、部分贷款的大学生诚信度较差。被告在借款时均为在校贫困大学生,银行的助学贷款帮助他们顺利度过大学生活,但有部分大学生缺乏感恩之心,甚至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蓄意逃脱还款责任。

  2、银行的贷款跟踪力度不够。由于助学贷款金额较小,期限较长,银行对此类贷款缺少配套的后续跟踪监管程序,未能及时掌握贷款对象毕业后的相关情况,导致收贷工作很难开展,故而成讼。

  3、学校未起到监督中转的作用。学校亦是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者之一,助学贷款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大大减少了以往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虽然学校对此类借款合同并无实质义务,但为了助学贷款的政策的顺利实施,学校一方面应加大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醒他们毕业后应主动保持于银行联系,诚信还款;另一方面亦应把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及时告知银行。学校这方面工作的不力,给银行的收贷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4、学生自身经济条件无改善。经济能力是是否偿还借款的最根本原因,而助学贷款类案件的借款学生,当他们走出校园,踏上社会后,必须为谋求一份稳定、高薪的工作而努力。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并非所有学生都能如愿以偿,他们原本就因家庭贫困而生活困难,踏上社会后暂时又无法改变困窘的现状,导致偿还借款一拖再拖。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学生、学校和银行之间的联系,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学生毕业时应主动向银行报告自己的第一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承诺毕业后的具体还款方式;学校应向银行通报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银行也可在学生离校前要求学生重新核对联系方式或者请求学校予以审核,以免学生毕业后,银行无法和学生取得联系,从而给催讨借款和诉讼带来困难。

  2、适当给予贷款学生一定的宽限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大多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有的学生甚至为上学借了外债,有的同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有的同学工作不理想,收入低,自己生活难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延长部分毕业大学生的还贷期限,以缓解学生毕业找工作和其他期间内临时性的还款压力。

  3、法院要加大调撤力度。考虑到大部分学生并非恶意拖欠贷款,结合当前就业竞争激烈的现状,法院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调解力度,对近期内确实无力还贷的学生,尽量促成双方调解,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在被告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建议银行先撤诉,给被告合理时间筹措资金。

  4、加强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遏制恶意欠款者。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无需担保,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其有效运行的保障。一旦违约者没有及时归还助学贷款,就应被划入信用系统的黑名单,在中国所有银行的借贷都将受到限制。通过征信系统的约束来提高广大学生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诚实守信、按约还贷;同时有效地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促进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

  5、从“司法为民”角度综合考虑案情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关怀困难家庭。有的同学具有政府发放的贫困证明,又重病缠身或残疾,确实无经济来源的,在考虑被告现状的基础上,可建议学校予以减免相关费用,或者与银行协商,由银行减免本息。
沙发
发表于 2010-11-4 22:3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江科技学院和山论坛|手机客户端|小黑屋|和山论坛

GMT+8, 2024-5-7 02:45 , Processed in 0.587566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5-2019 和山论坛(www.hsbbs.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