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山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查看: 401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www.zjcyz.com.cn)章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5-3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协会简介
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是一个由对创业有极大热情和认识的在校学生组成的综合性学生协会,协会成员遍及全校各院系各年级,是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的一个学生协会。协会以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践为主要内容,在引导协会成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职业观、创业观的同时,带领他们逐步认识、了解、适应社会,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学习成功学理论,确立他们正确的人生信念和态度,为他们在校创业或毕业后就业及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协会将在成立之初及以后的发展进程中,提出以"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起地球"为口号,以企业家精神为支柱,以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创业、宽于失败为理念的三大思维与行动框架,为协会的长久发展打下基础。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宗旨是“帮助会员叩响社会之门激励会员自主创业,加强成功学理论学习,提高会员综合能力,培养会员创业能力,为会员创业提供学习和演练机会。”
第二条:协会的工作目标是切实致力于会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使会员通过协会的锻炼,真正为日后学习、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使协会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协会受浙江科技学院团委管理,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指导。
第四条:协会会员员为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章协会活动
第五条:协会活动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公告,公告的署名为“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
第六条:协会举办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协会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如协会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
(二)      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协会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      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协会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八条:协会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      协会举行群众性活动,需在活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址、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      协会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组织结构(后附细则)
第九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候选人为协会会员。(协会以部长会议为核心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协会活动由理事会决定,并交于协会会员执行,活动后向理事会汇报执行情况。(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副会长负责协会整体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下设秘书处、实践培训部、兼职服务部、网络宣传部、财物管理部五部门。)
第十一条:协会如需更换负责人,须到学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协会活动的责任由协会自行承担,协会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协会面向全校招收会员,注册后成为正式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条例:(一)严格遵守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规章条例。(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爱护活动场所及设施。(四)履行会员义务。(五)努力学习文化课。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需退会,须交退会申请书,到协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出决定予以注销。

第六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权利:
1)        享有决定是否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2)        有权获得有关协会活动方面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阶段工作计划;
3)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5)        有自由退会权,但必须报请人事部批准。
第十八条: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并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2)        加强团结,维护协会的权益;
3)        会员有宣传,支持协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4)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者,由人事部劝其退会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协会在成立之后,由财物管理部负责管理协会经费收支账目,以备学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条: 协会会员在入会时,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以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协会活动经费主要依靠自身筹集和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凡是为协会公益事业所开支的费用,超过50元须经理事会(会长)的签字同意方可报销,低于50元可直接向财政部报销;
第二十三条:财物管理部应认真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呈交清晰明了的财务报表,并接受协会各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协会财产为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处理或占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本协会),本章程的有关工作细则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另行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理事会(协会会议)负责;
第二十六条:协会简称:浙科院创协;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如须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在修改后及时上报校团委和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者协会
                                                                                                       2005-3-22


[ 本帖最后由 秋枫落叶 于 2007-5-3 10:01 AM 编辑 ]
头像被屏蔽
沙发
发表于 2012-9-13 10:1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浙江科技学院和山论坛|手机客户端|小黑屋|和山论坛

GMT+8, 2024-4-30 13:56 , Processed in 5.508458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5-2019 和山论坛(www.hsbbs.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