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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侵权案民意一边倒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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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22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IT业界影响颇大的珊瑚虫侵权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据媒体报道,深圳南山区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定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放在法治社会中衡量,这是一桩再普遍不过的刑事案件.但是,只要对互联网的特殊语境有所了解,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它的分量.首先,这是国内第一起针对免费 软件的“修改”实施刑事惩罚的案例,尤其其结果是刑期较重的实刑.其次,此次的刑事判决对软件领域的游戏规则产生了根本性触动,这种变化是否具有进步性还 有待观察.


  更重要的是,从陈寿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法院一审宣判,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网络对于此事的舆论可谓一边倒,网民普遍对陈寿福怀有同情,而对“受害者”、QQ著作权持有者腾讯公司反而大加挞伐,这样的民意不能不让人深思.


  珊瑚虫是众多第三方QQ软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所谓第三方软件,是指对某种免费软件进行修改、复制、捆绑或外挂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免费软件.腾讯公司所开发的QQ软件是国内用户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从它问世时起,就有众多的软件爱好者对它进行各种“修改”.由于修改后的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屏蔽了广告,因而以珊瑚虫、飘云为首的第三方QQ深受许多网民的喜爱,客观上也为腾讯公司开发和巩固了用户群体.在互联网早期,这种对免费软件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关注,腾讯公司就曾公开表示,“对于外挂版本我们没有任何打击的意思”,其技术人员还与陈寿福保持联系,并曾征询可以提供何种外挂便利.但是,当外挂版本出现营利倾向,甚至显露出更严重的竞争态势时,矛盾也就一触即发.此次腾讯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珊瑚虫,乃至陈寿福被判刑,就是软件江湖矛盾激化直至彼此反目的结果.对于法院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我们暂且不予置评.但是,考察关于此事的民间反应,思考著作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审视司法机构对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调节,却是必要和有益的.


  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不掌握源代码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修改是一件技术含量很高的事.也正由于这样的原因,陈寿福等年轻人一向被看作IT奇才.同时,由于这些人对软件所做的修改和外挂行为与黑客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从本质上看是对网民有利的,因而他们在网络中又具备很高的美誉度.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软件修改和外挂行为,促使版权持有者一方面不断升级软件版本,一方面也不得不适度开放某些便利功能,这对于打破垄断、降低软件使用成本是有好处的.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看,如果软件的复制和修改呈现出泛滥的态势,甚至对著作权所有人形成利益冲击,那么,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也是势所必然.


  但问题在于,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是适当的呢?2006年,腾讯公司曾对陈寿福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虽然认定珊瑚虫QQ构成民事侵权,但同时认为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少人认为,这样的司法处置是比较公允的.而当深圳的公安机关将陈寿福抓捕,乃至法院将其判刑三年,这就不免让人错愕.对比一下“熊猫烧香”病毒的司法判例,就可以更准确地了解这种错愕的由来.“熊猫烧香”的危害何等严重,其始作俑者的违法故意又是何等明显,但也不过判刑四年而已.陈寿福只是对QQ软件做了一点技术处理,并通过插件赚了一点辛苦钱,根本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何以至于遭到如此严厉的惩处呢?而就在陈寿福被抓之后,很多软件爱好者闻风色变,飘云QQ的技术核心人员立即发布引退声明.由此也不难看出,刑事干预对软件业的创新与创造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著作权应该受到有力的保护,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对新兴的技术现象采取刑事干预时,司法机关又必须慎之又慎,更要避免成为技术壁垒与行业垄断的后盾.这种必要的司法谦抑对保护技术创新是尤为重要的.具体到个案来看,陈寿福的获利与他的复制行为有无必然联系,软件外挂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都需要司法机关加以更严谨的甄别.这或许还能促使立法机构,对笼统的法律条文做出更适应时代的诠释.
沙发
发表于 2008-3-22 10:29 | 只看该作者
沙发,下去探探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3-22 10:42 | 只看该作者
探路?你是苦工还是农民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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