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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劫持女大学生一审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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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2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日下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昆明大学城女大学生被劫持案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晶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检控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晶系被害人郭某某的前男友,两人因分手事由发生矛盾。 2011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晶携带弹簧刀至云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女生公寓楼B栋6-44号宿舍劫持郭某某,李晶还扬言自己携带炸药。当天13时许,警方强行进入宿舍对人质进行解救,李晶手持弹簧刀控制郭某某,后被警方当场制服。

  检控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晶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晶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李晶对检控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晶在言词证据方面提出自己的刀没有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自己没有说过要同归于尽及要求新闻报道的话,对其余证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在绑架中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晶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检控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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