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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大学生遭遇离婚失业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泄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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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毕业于名牌大学,满怀憧憬,本想大展宏图,却因生活工作不如意,便在政府网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发泄厌气。记者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夏某上诉理由,维持原审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名牌大学生遭遇离婚、失业 心生厌气

  据了解,31岁的夏某2002年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夏某在广东一所学校任教,工作顺利,夏某想好好干一番事业。

  但因种种原因,2009年,夏某回到老家南昌工作。回到南昌的夏某经人介绍与一女孩结婚,但一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异,接着,工作不如意,辞职在家。

  后经多次找工作,均未找到称心工作。失业、离婚使夏某情绪越来越低落,心中苦闷,心生厌气。

  为得政府关注重视 编造恐怖信息

  经查明,被告人夏某曾经到政府部门办事时,认为政府的办事效率低,产生了不满的情绪,为了得到政府领导的关注和重视,2011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许,失业在家的夏某在家中化名“甘甜”,使用宏基牌4738型2G笔记本电脑上网,利用虚构的信息注册了用户账号,而后点击进入江西省人民政府的网站,在江西省和谐信访办公平台的信访内容栏内发布了“八一桥有炸药,请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死”的恐怖信息。

  同日上午11时许,江西省公安厅受到江西省人民政府转来的恐怖信息的信访件后,立即调集警力对南昌市八一大桥设置安全警戒线,屏蔽现场,随后展开拉网式搜索,直至晚上6时许结束排查,未发现疑似爆炸物。次日下午,公安人员将夏某抓获归案。

  一审判处一年半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据法院介绍,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审判决以夏某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夏某以其有自首情节,在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并未发生新的严重扰乱社会的事实,将违反治安行为秩序的行为转为刑事处罚明显不当,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证实是通过技侦手段,确定夏某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以及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序等,在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当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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